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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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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须知的相关概念:
    保险的告知义务
    弃权与禁止反言
  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
  意外事故的认定
  境内投保原则
  先天性疾病与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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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虽然有投保人签字同意,但因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10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7年10月,张玉村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先后买下了“99鸿福”终身保险3份,交纳保费共计1.88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份和5万元2份。

    同年12月,张玉村被诊断患有胃癌。在此后的三年间,张玉村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至2001年5月病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杜云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对方以张玉村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杜云杰母女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陵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张玉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曾派人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而在此后的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张玉村患有胃癌,却未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继续收取保费。况且当初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但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就连保单中要求投保人填写“是否患有下列病症”的条款,也由他们代劳。“下放”给投保人张玉村的“权利”,就是在保单上签字。据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杜云杰等3人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终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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