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保险常识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责任保险  ┊  保险理赔  ┊  BBS

保险理赔-基本概念

  出险 
    理赔
    免赔额
  保险理赔的程序
    保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理赔的原则
    申请保险理赔需要的资料
    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汽车保险理赔应提供单证

保险理赔须知的相关概念:
    保险的告知义务
    弃权与禁止反言
  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
  意外事故的认定
  境内投保原则
  先天性疾病与遗传性疾病
  原位癌


常见问题与更多知识


  • 保险公司根据什么进行理赔
  • 哪些原因会造成保险理赔期限延长?
  • 人寿保险索赔注意事项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承保前死亡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与禁止反言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合同解释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举证责任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举证责任与时效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合同复效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弃权与禁止反言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如实告知义务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受益人认定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一)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二)--药物过敏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保险欺诈
  • 寿险理赔的内容,流程,出险及报案
  • 保险理赔中有关责任免除疾病的常见问题
  • 被保险人在外地或国外出险能否申请保险理赔?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证据作用探析
  • 交通事故理赔常见名词详解
  • 交通事故理赔常见问题
  • 交通事故理赔新标准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赔付?
  • 交通事故赔偿面临三大问题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一)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二)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已投座位险理赔遭拒赔
  • 车险理赔案例--未及时报案
  • 车险理赔案例--自燃险
  • 车险理赔热点评述--无责撞人是否可理赔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三者险
  • 汽车保险理赔常见问题
  • 汽车保险理赔误区及案例分析
  • 汽车保险理赔专家谈
  • 汽车保险理赔应对大全
  • 新交通法与三者险的现状
  • 专家作客新浪谈交通事故,私了与理赔
  • 召回与汽车保险理赔
  • 医疗与残废给付认定争议问题现状
  • 北京车险理赔20%赔款属欺诈,4年骗走13亿元有关部门将加强打击力度
  • 欧美车险理赔花样多
  • 保险理赔报案可以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吗?
  • 保险理赔中植物人是否属于高度残疾?
  • 欧洲力防保险理赔诈骗
  • 申请理赔时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怎么办?
  • 浅论在我国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制
  • 保险纠纷案例--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纠纷案
  •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程序
  •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最大诚信原则(火灾)
  •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合同关系与保险责任范围
  •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保险责任
  •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重复保险与按比例赔偿
  •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家庭财产保险赔偿纠纷案
  • 船舶保险理赔案例--"仁达思"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哪些
  • 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
  • WTO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家庭财产保险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
        1994 年 5 月 30 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6000 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 6000 元,保险费为 12 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保险费为 20 元,保险期限自 1994 年 5 月 30 日零时至 1995 年 5 月 30 日 24 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 32 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 1994 年 2 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 年 10 月 23 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 19800 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 4000 元。

         [办案要点]处理本案的关键点有二:
          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 ? 《经济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 ( 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 、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而协保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存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坐落何处,因而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财产的坐落地及危险程度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善亦负有过错责任。
          二是协保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 本案的协保员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协保员填写的分户清单核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可见,协保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1 、第 2 款、《保险法》第 124 条第 1 款之规定,协保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Copyright © 2005-2008 bxz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保险知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