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保险常识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责任保险  ┊  保险理赔  ┊  BBS

保险常识-基本概念

风险
    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
保险
    保险的起源
    保险与储蓄
    保险的作用
    保险分类
    保险与合理避税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小保单)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金的赔偿给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退保
保险犹豫期
现金价值
保险理赔
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常见问题与更多知识


  • 选择保险的基本原则
  • 如何了解您的保险需求
  • 选择保险种类讲技巧
  •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公告
  • 为什么老百姓对保险代理人存有成见?
  • 保户保险投保前的注意事项
  • 保险误区:“买熟人的保险放心”
  • 保险与银行储蓄及其他投资工具的分别
  • 分红保险与储蓄投资哪个好
  • 购买保险要多个心眼
  • 论保险利益原则
  • 人生不同阶段保险需求分析
  • 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
  • 如何用最小的成本获得良好的保险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
  •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 社会保险能保障什么?
  • 投保人拥有的十项权利
  •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 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投保单合同效力如何?
  • 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欺骗行为将受严惩
  •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人生各阶段对保险需求是怎样的?
  • 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
  • 案例分析: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保险代理人能为客户做些什么
  • 保险单遗失了怎么办?
  • 保险费迟交了会出现什么情况
  •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 调查结果显示国内保障型保险需求增长
  • 保险案例:现金价值决定退保金额
  • 人寿保险退保需谨慎
  • 如何降低保险退保损失
  • 投保人保险投保后须知
  •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 保险投保时注意事项及须知
  • 保险投保后您可以享有哪些服务
  • 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 减少保险退保损失之秘笈
  • 关于保险退保的权威问答
  • 保险退保时手续费应如何收取?
  • 面对竞争,中国保险业怎样发展?
  • 美国医疗保险面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标准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107 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三、普通词意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四、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 17 . 2 公尺/秒以上的风力。

      五、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解释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合同的含义仅限于最终书面合同本身明确表示的内容,法庭永远接受口头证据来解释或说明书面合同条款,但不能用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来修改或否认最终书面合同条款。

    (2) 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优于投保单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上的内容。

    (3) 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旁注附加优于正文附加,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大写数字优于数码。印刷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先铅印好,然后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对于铅印字体和字体的颜色则不给予优先权,因为它们只是为了强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 取有效解释。如果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为有效解释,一个为无效解释,应当取有效解释,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合同发生效力。取有效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缔约意图。

    (5) 若因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则在时间上居后的文件优于时间居前的文件。

      六、整体解释原则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考虑,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而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单个词语、条款应当置于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的意思确认其含义。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较之一般合同条款的制订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保险合同解释时,更应注重条款的前后联系和整体的协调。经过解释之后的保险合同,应前后一致,全文贯通,具有整体性。

      七、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 31 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目前世界各国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均采用此原则。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其原因在于:

    (1)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充分考虑了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而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对于格式合同的适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保险合同内容复杂,并且其中有很多普通人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投保人受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往往不可能对保险条款予以细致研究。

    (3) 保险人因其对保险具有的专业优势,使其对保险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这些原因使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含义模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上规定了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原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济。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应当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

    一是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二是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美国司法判决确立了以下原理: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有如同保险公司的顾问水准那样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基于相同理由,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在我国尚无相关规定,但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国际惯例必将渗透到每个角落。

    三是保险条款的拟订主体是保险人,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根据《保险法》第 107 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完全可以有效规范保险活动并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此类条款发生歧义时,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公正的解释,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于实行的是备案制,所以发生歧义时,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首先应当适用客观标准原则,按照合同明确的书面内容解释。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则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范围内,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和方法。各种原则和方法的适用不是孤立的,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各种因素,并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全面的整体评价,综合运用各种解释原则和方法,将他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推断出保险合同的真意,真实地解释保险合同。

     

            



    Copyright © 2005-2008 bxz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保险知识网